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資資本[2017]320號
關于做好中央企業2016年度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做好2016年度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根據《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財資〔2016〕32號)和《財政部關于做好2017年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的通知》(財資〔2017〕8號)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內容主要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應交利潤和國有控股(參股)公司應交國有股股利、股息。
二、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應交利潤按照應交利潤基數乘以規定的上交比例申報。應交利潤余額為負數的,按零申報。
(一)國有資本收益申報數據以經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2016年度企業財務決算合并報表為基礎。
(二)應交利潤基數為合并報表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扣除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和當年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的余額。
(三)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以企業合并報表2015年期末未分配利潤負數金額填報。
(四)法定公積金統一以企業合并報表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扣除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后余額的10%填報;企業合并報表當年凈利潤為負數或當年凈利潤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法定公積金按零填報。
(五)國有資本收益預交企業預交的國有資本收益,納入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范圍。
(六)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補交或抵扣金額根據2016年期初未分配利潤調整金額和上交比例計算。因清產核資、合并范圍變化等原因導致的期初未分配利潤調整金額,不予抵減或補交應交利潤,但合并范圍變化屬于會計差錯更正的,應抵減或補交利潤。
(七)上交比例按照《財政部關于進一步提高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財企〔2014〕59號)的規定執行。
三、國有控股(參股)公司應當依據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利潤分配方案進行申報。企業利潤分配方案應當依法履行董事會審議、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會議表決等程序。董事會制訂利潤分配方案應提前與有關股東溝通,并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召開20日前通知有關股東。
四、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應于2017年5月31日前申報,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利潤分配方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申報。申報時應將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報告(含電子數據光盤)一式2份送國資委(資本運營與收益管理局),同時抄送財政部駐地專員辦事處。具體要求如下:
(一)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報告包括報告正文和附表。附表由“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系統(單機版)”軟件數據生成,軟件到財政部網站下載。下載地址為:http://qys.mof.gov.cn/zhuantilanmu/gyzbjyys。
(二)申報報告正文主要內容為:2016年度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情況,財務狀況,期初未分配利潤調整情況(包括清產核資和合并范圍變化的影響金額),國有資本收益的申報依據和結果。
(三)中央企業報送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報告時,應附送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2016年度合并財務會計報告,國有控股(參股)公司還應同時附送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
(四)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報告須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發,申報表須加蓋企業公章。報表中除百分數外,其余數據均以萬元為金額單位并保留兩位小數。
五、國有資本收益申報是國有資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重要環節,依法申報并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是中央企業應盡的義務,是落實國有資本出資人權益的重要體現。各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做好收益申報工作,按照要求及時準確向國資委申報2016年度國有資本收益。同時,要進一步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利潤分配機制,加強對所出資企業的利潤分配管理和監督,切實維護國有資本出資人權益。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7年5月15日